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处理及举报受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应该是师德师风”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举报受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工作联动、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承担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工作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他以四川师范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博士后在站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的师德考核由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对于学术不端、教学事故和意识形态问题等事项有专门文件和处理流程规定的,按照有关专门文件规定给予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必须将“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教师有出现《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师德失范负面清单)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章 师德失范负面清单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日常活动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依法依规履行教师职责,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五)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六)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不端,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同事,性骚扰同事,恶意泄漏同事隐私。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以学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协议、劳动合同中禁止的其他师德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处理办法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涉事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书面检查。
(二)情节一般但影响较大的,进行诫勉谈话、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为2年。
(三)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在取消相关资格3年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是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对出现师德师风问题以及发现师德失范行为不及时、不报告,调查及处理过程中推进不力、监管不严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单位影响该年度评优评奖,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对该单位绩效实行一定额度的扣减。
第八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问题处理期满后根据当事人现实表现及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的决定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师德失范举报受理
第十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的信访举报及有关部门的转办件,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
(一)受理部门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二)受理要求
1.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实名举报,举报人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师德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2.以匿名方式举报的,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否则不予受理。
3.其他渠道获得的问题线索,部门间通过工作联系函等方式书面进行相关材料移交。
(三)办理流程
1.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及转办件后须同时报备校纪委办公室,并做好登记和分析研判,在5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责任单位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在接到转办件后,应即明确专人(至少2人)和牵头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调查核实,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2.调查核实结束后,相关单位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连同相关事实材料一并送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商议形成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对查否的,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了结;查实需要进行批评教育的,报请校党委书记审定批准;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及以上处理的,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有关处理决定,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及基层党委(党总支)执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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