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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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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遵循规律、崇尚学术;关爱学生、热爱学校;情趣高雅、追求卓越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四川师范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主要是指承担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工作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他以四川师范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博士后在站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的师德考核由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师德考评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考评程序,注重师德与工作业绩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激励引导与约束问责相结合,做到考评结果的科学性。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教师师德考评工作统筹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受理教师师德考评中的复核等相关工作。校内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教育、监督、考评等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教师须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接受学校对师德行为的监督、考评和管理。

第二章  师德基本规范

     第五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如下基本规范: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十)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师德考评

    第六条  教师师德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在工作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深受师生赞誉,在较大范围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遵守师德规范,完成岗位工作,未有师德违规行为,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违反师德规范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或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对本单位教师实施师德年度考评,采取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总评等方式进行并将考评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要将教师师德考评材料作为教师档案留存。

    第八条  教师对二级党组织或本单位师德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评结果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

第四章  师德考评结果运用

    第九条  师德年度考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具有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研究生招生等方面资格。对师德年度考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教师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一)当年师德考评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且2-5年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在给予上款处理的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给予上款处理的同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问题处理期满后根据当事人现实表现及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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