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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课程重新学习管理规定
[四川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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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课程重新学习的报名与组织
1.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课程考试合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报名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
2.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内,学生可报名课程重新学习。并根据报名情况开设重新学习教学班。若某门课程报名人数不足,无法单独开设教学班,学生可随低年级正常开设的该课程教学班跟班重新学习;
3.通识教育必修课的重新学习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和管理,专业课重新学习由各有关教学单位安排和管理;
 
       第二条 课程重新学习的考试和成绩认定
1.  课程重新学习必须在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期限内完成;
2.  学生参加课程重新学习取得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新学习”字样和次数,学生课程成绩以参加课程历次考试的最高分记载。如学生某门课程正常考试成绩为50分,第一次重新学习考试为71分,则该门课程成绩记载为71分并注明“重新学习1”字样;
3.  未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报名手续的学生没有参加重新学习考试资格,如擅自参加重新学习考试,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条 重新学习收费
课程重新学习学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因缺课达总学时三分之一而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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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测试07